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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临时工”是否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发布时间:2022-04-13 10:38
“临时工”是相比于“合同工”来讲的一类称呼。据早已废除的《全民所有制公司临时工管控暂行规定》第2条,全民所有制公司临时工,就是指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暂时性、周期性用人。再据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人形式是不是具有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执行后,全部用人公司与员工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公司各种员工享受的权益是相同的,因而,以往含义上相比于合同工来讲的临时工早已荡然无存,用人公司在暂时性职位上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从而,“临时工”就是指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于“合同工”来讲的一类用人形式,并不是是严格含义上的法律术语。

劳务派遣用人的本质特征为劳动力雇用主体与劳动力使用人相分离,被派遣员工遭遇着派遣公司(用人公司)与接纳天津劳务派遣的公司(用人公司)的多重管控,劳务派遣用人关系中的员工相比处在更为劣势的位置。那麼,当两个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危害员工的合法权利时,员工应怎样维权呢?员工能不能要求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显而易见,回答是一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之規定“用人公司给被派遣员工导致危害的,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之規定“用人公司违背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关于劳务派遣規定的,给被派遣员工导致危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