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不仅负有签合同、发工资、交保险的义务,还需承担员工管理、劳动过程控制、终产品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责任。
承包方与发包方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劳务关系,发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加班费等问题,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时较大程度避免了劳动争议。
发包单位与劳动者
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
发包企业直接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
因外包合同系发包企业与外包单位之间就项目发包承包产生的合同关系,发包企业与外包人员不具有任何劳动人事或用工隶属关系。因此,发包企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外包人员的管理权利应由外包单位行使。
防范措施:
涉及外包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责任,也应由外包单位负责并承担,发包企业可以协助。
外包单位在行使(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外包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发包企业,且外包人员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企业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对外包单位怠于履行(承担)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发包企业有监督、建议或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为使外包单位有效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发包企业可监督外包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为外包单位直观的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则需要外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外包人员的管理(包括:出勤统计、工作安排、加班、调班等)。不能用发包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外包人员,也不宜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