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务外包的法律特征
劳务外包对“事”不对“人”,即对标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非某个岗位的服务人员。举个例子,在劳务外包合同中,服务范围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安保、装卸、物流等服务,但不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员、安保员、装卸工、快递员等岗位的员工。
发包方不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在实施劳务外程中,发包方不直接参与对劳务外包人员的实际用工管理,除基于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形外,发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劳务外包人员。承包方使用的劳务外包人员的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勤休假、绩效考核及纪律处分等均由承包方自行安排。
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劳务外包服务关系,发包方仅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服务费,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成本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负责薪酬的支付、的缴纳。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经济补偿由承包方负责支付缴纳,发包方不参与决定或干预劳务外包人员的薪酬数额、支付周期、基数等。
采用外包形式,对用工企业来说具有诸多好处。具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帮助用工企业节约成本。通常来说,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仅仅是员工的工资,除此之外还包括“五险一金”、各项补助金、、交通费补助、租房住房补助、电话费补助等众多开支,而且员工一旦离职,还会增加更多无法预测的成本。而通过外包,便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用工单位只需和外包机构签订合同,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即可。二是用工企业可以提升效率。外包公司对于某个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业务更加熟悉,对政策及变化也更加掌握。作为服务行业,外包公司也可以随时回答用工企业的客户查询、业务办理等诉求,提供更加的服务,以此帮助用工企业提升效率。三是用工企业可以降低风险。采用岗位外包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
劳务分包属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畴,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不是一个概念,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在工程范围内只是工程分包内容的一部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主体选择不同、能否再转包的资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