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公司能否将物业服务进行整体外包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明确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的部门吊销。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的物业服务是社区、楼盘的“内涵”。然而,目前我们身边因物业服务“差意”,引起居民无法“安居”的事依然很多。《条例》的正式实施,无疑为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及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曾有人戏称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仅次于“婆媳”矛盾。他们之间为何矛盾重重?诚然,有一部分业主确实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存在欠费不交、随意破坏房屋结构、占用损害公用设备空间等不良甚至行为。然而,物业公司因处理不当,给业主造成各类不必要的麻烦也是将双方矛盾恶化升级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如果将自己与业主的关系对立化,不将业主看作被服务的对象,而将业主看作被管理的对象,这就很难消除双方的“对抗”状态。业主如果将物业公司看作黑心商家,不支持、不理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处与物业公司对着干,双方矛盾势必会越来越深。双方没完没了如此“互相伤害”,结局只能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