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无须对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承担用工风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例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劳务外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中有一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期限的就是不超过六个月。不过这于临时性工作岗位。一般劳务派遣的岗位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三种性质只要具备一种就可以。
临时性指的就是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这是非常明确的。
替代性是指正式员工应该因学习、生病等原因不得不离开,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派出一个技能业务熟练相近的人进行替代。
辅助性岗位一般非常特别,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一些岗位。一般来说司机、门卫、清洁工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
对于我们机构来说,普通编外临时工都是以辅助性人员的身份进入机关工作的。他们一般不会在保密、行政岗位上工作,但是可以在行政辅助岗位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除了临时性岗位之外,其他的都是没有时限要求的。
相信通过上面对劳务派遣用工有没有时间限制的介绍,企业已有了更充分的认识,也提醒企业要找正规的公司合作,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需要的是更透明、更、更有保障的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且的劳务派遣服务。
哪些情况容易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本次《暂行规定》进一步从用工企业主体、派遣行为等方面,对于所规制的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给予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
实务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劳务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雇佣员工,其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
此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也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但不受“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