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无须对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承担用工风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例如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劳务外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概念:从就业形式上划分,劳务派遣属于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形式之一。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险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所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非正规部门就业,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就业的人员。另一类就是广泛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形式的就业。 劳务派遣则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