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工范围与数量不同。
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些相对独立的业务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发包单位是不能干涉的,他们只能就业务完成的质量与结果等情况向外包单位提出要求。而劳务派遣制,是为了完成某一范围工作量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怎样做都是由用工单位安排与指令的,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指令进行完成,其结果也是由用工单位自己把握的。
随着劳务派遣的大量向劳务外包转化。那么,劳动者该如何分辨自己是真正的劳务外包,还是被用工单位用披着劳务外包外衣的劳务派遣继续用工呢。除了我上面谈的二者区别外,劳动者还可以用“劳动指令”来进行区分。劳务外包,外包单位是不能直接向劳动者下达生产工作任务的,而是将生产工作任务下达给劳务外包单位,由劳务外包单位向劳动者进行下达。而劳务派遣制,则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下达生产工作任务。这个区别也就成了,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监察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外派的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何为“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业务。
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安、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