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法定责任?
1、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派遣劳务工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派遣公司合作、督促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6、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履行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及出现这个概念之初,主要就是为了解决企业周期性低附加值岗位的需求波动,盘活社会零散劳动力资源,但是现在越用越烂,变成了企业用工的法外之地了,所以现在管理越来越规范了,派遣类员工也必须购买规定的保险、企业用劳务派遣不能超过企业人数的10%等等。
因为本身是和派遣签订的派遣协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停止派遣用工的需求,所以这就成为很多企业派遣用工的可以“任意”操作的法律真空区域,比如当对某个派遣员工不满意的时候,可以非常小风险的直接退回派遣。这对用工企业而言性质与辞退没有差别,却不用面临辞退的赔偿风险,要知道辞退正式的合同员工很大概率是要赔偿的。这就是很大的风险。
当然,从派遣本身的合同来讲,理论上派遣工的风险是较低的,因为退回派遣后,一开始你只是被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和你之前还有劳动合同,是需要继续给你安排其他派遣的,没有安排工资也需要照发,差的情形派遣公司和派遣工解除合同,那么也需要面临赔偿。
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主要是由用工企业来决定的
目前很多新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都是属于劳务派遣工,真正属于单位编制的很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也在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很多民营企业也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同样作为劳务派遣工,在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是劳务公司,被派到不同的的单位,其实享受的待待遇可以说有天壤之别。劳务派遣工其实也是有等级的,根据我的了解,大概分为这几个类型。
一是低端的劳务派遣。端的劳务派遣工就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而且大部分还上不了生产线,都是做一些辅助类的工作,比如包装、搬运、保洁、保安等比较低端的工种,这部分人由于收入不高,如果业主单位都没有办理住房的,那么这部分派遣工自然也不会享受到住房的待遇。这类人员派遣到民营企业,小型企业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