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其中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被视为一条“红线”,新规定对“三性”岗位的明确界定以及对派遣员工数量的限制,毫无疑问这会缩减劳务派遣业务数量。
虽然这对人力资源业务的总量影响不大,但是对于规范发展和多种业务并存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说,要积极提升管理水平,及时从向“人头”要效益转变为向管理要效益。
受此影响,劳务外包被视为新型形式下企业用工的一个方向,劳务外包助力企业灵活用工!
劳务派遣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是规避用工风险,那么反过来看其实就是风险嫁接给了派遣公司以及派遣员工,所以派遣员工的风险上和合同工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工资待遇的差别则根据企业的不同会有所不同,甚至不一定会有差别都有可能,整体的观点原因如下。
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别不是和用人方企业签订的,其劳动合同上是和某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其名称一般为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而用工单位又和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的协议,相当于用工单位从派遣单位购买劳动力,派遣公司把签订下来的派遣工派驻过去工作。
对于用工单位较大的好处是,当公司这类岗位(一般是较低附加值的,如蓝领、辅助工、保洁保安等)不需要、或者淡季需求量少的时候,可以与派遣单位要求暂停或停止劳务派遣,从而减少用工成本且没有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很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