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有劳务派遣工的存在呢?
其一,用人名额可以不受限,可以不增加也不压缩原有编制,可以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红线,在工资总额支配中,能起到一定的灵活作用,特别是现在的事业单位;其二,编制限制的情况下,一般主要将编制用于技术类人员或少量管理类人员,所有工勤岗位,除了老身份编制等待退休空编外,一律招收劳务派遣制工勤类人员。
劳务派遣简述为何会有劳务派遣工的存在呢?
在工厂中正式的职工厂里是要给他们缴纳五险一金的。而劳务派遣工呢?他们不和厂里直接签署劳务合同,他们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就这样厂里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厂里需要大量的劳务工,劳务派遣有人可以往厂里派送!厂子和劳务派遣公司就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其中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被视为一条“红线”,新规定对“三性”岗位的明确界定以及对派遣员工数量的限制,毫无疑问这会缩减劳务派遣业务数量。
虽然这对人力资源业务的总量影响不大,但是对于规范发展和多种业务并存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说,要积极提升管理水平,及时从向“人头”要效益转变为向管理要效益。
受此影响,劳务外包被视为新型形式下企业用工的一个方向,劳务外包助力企业灵活用工!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