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登记
1、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企业职工是指与本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对承接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必须在劳务作业工程开工前,提供下列资料到劳务进行登记:
(1)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总承包、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登记表;
(3)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名册(上述人员必须已在劳务办理人员备案手续)。
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 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 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含调入广州);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 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 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 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 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 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