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三万元,法律、行规对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早的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这家公司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短期的人力需求。后面发展成型,1946年美国邮政下属的Kelly Services成立,开展人力派遣业务。1948年Manpower(万宝盛华)在美国成立,提供短工供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