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其他管理单位的职责。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的实名管理,初步建立各市场主体和监理部门的责任制。
2.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建筑工程及活动。
3,建筑工人施工名称信息管理平台记录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动数据。再次从事建筑工作时,建筑和就业企业应重新培训和信息输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保留相关的不良记录和良好记录。
主要管控措施:。对业务外程中交由承包方使用的资产、涉及资产负债变动的事项以及外包合同潜在影响等加强核算与监督。第二,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外包业务特点和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外包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必要、充分的披露。第三,向承包方结算费用时,应当依据验收证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方式和标准办理支付。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工程分包持有的是承包企业的资质,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需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工程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