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工程分包持有的是承包企业的资质,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需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工程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空壳化”太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后,劳务企业和劳务队便成了施工生产的主力军,多数劳务企业缺乏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不注重对农民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难以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包工头就是其中一种劳务用工形式。
据统计,有些地区劳务分包企业的“空壳化”比例高达62%以上,这些公司接到劳务分包任务后,靠着少数几个管理人员,临时拼凑缺乏组织、受教育程度较低、未经职业培训的农民工队伍来进行施工建设,导致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行为屡屡发生。
劳务公司的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化,但现在劳务公司的现状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管理系统的实质要求,凭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操作;另一方面,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也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主指挥而不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员的管理;此外,一些劳务分包商承揽工程后,还会将工程进行二次、三次分包,造成管理成本和跨度过大,执行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