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三万元,法律、行规对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国内劳务派遣早出现在沿海城市,1998年5月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成立,2003年5月上遣人才有限公司成立,台湾境内的人才招聘服务商104人力银行也于2002年进入劳务派遣领域。
劳务派遣业务发展至今,行业经历了从早期的野蛮扩张到如今成熟发展阶段,2018年Q1季度开始(2016年下半年互联网喊出“人口红利”消失),蓝领招聘成本上升,劳务公司经营利润被压缩,出现了周期性的下滑假象。任何行业发展进入深水区,都将出现借助技术变革来推动商业模式升级的需求,淘汰那些耗能高、产出少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