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聘的本质是依托信息撮合,赚取流量买和卖的差价。对于劳务公司而言,在劳动力红利时期,增量的获取成本低,还没把精力放在留存上。
现在不同了,从58上新获取一份蓝领简历的成本是40块,只是买了一串电话号码,保证接通率但不保障意向匹配程度,如果不能放入人才储备池里持续跟进服务,CAC(获客成本)居高不下,从单个劳动力身上赚取的LTV(生命周期总价值)是一次性的短暂服务。
运营技巧与方式方法上,我们推荐向“日记”、“孩子王”学习,跨界选择参考对象,把内部基于私域流量池的运营模式精细化。劳务公司把“人力资本”电商化,从“服务交易”延伸出“劳动力交易”,狠抓获客-留存--转化一整套完备的数据运营体系。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